对于象州县的韦女士来说,年是一个噩梦,一场失误的手术改变了她的生活,为此她落下终生残疾。经过近两年的法律维权,她最终为自己讨回了公道,法院终审判决为她实医院承担70%赔偿责任。昨日,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,韦女士已经成功拿到这笔共计25万余元的赔偿金。
就医治病却落下终生残疾据了解,年5月,在象州县某食品加工厂务工的韦女士因颈部出现肿物,医院住院治疗,医院出具的入院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。5月11日,该院为其实施了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。
然而,手术后不久,韦女士便出现了手脚抽搐、全身麻木、血钙低等症状。这些现象在手术前都未曾有过。
同年5月31日,韦女士转到柳州医学高等医院接受治疗,该院出具的诊断为甲亢术后并甲状血脉损伤。经过一段时间治疗,韦女士的病情有所缓解,但仍留下了后遗症。
出院后,韦女士每天都要服用药物控制病情,否则便会出现手脚抽搐症状。此外,她还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。
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医院在对韦女士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,医疗损害参与度为70%,韦女士构成四级伤残。
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本想治病,却落得个终生残疾,韦女士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,医院索赔。年1月28日,她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医院赔偿误工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。
当年6月6日,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。在误工费方面,法院认为,损害发生时,原告系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某食品加工厂工作人员,根据该厂的性质和经营方式,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每天79.28元的标准计算务工损失。结合医专二附院“注意休息”的医嘱以及原告属于四级伤残的客观事实可以确定,原告因伤致残持续务工,务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,共天,合计5.7万余元。
残疾赔偿金方面,法院认为损害发生时原告的伤残系数为0.7,按20年计算,该项损失为29万余元。此外,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,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,予以认定4万元的赔偿金。综合其他方面的费用,法院支持的各类赔偿款项总和为41万余元。
最终,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总赔偿款的70%,即28万余元,其余的30%由原告自行承担。
医院承担责任一审宣判后,医院以一审法院责任分担有误等理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医院在对被上述人的诊疗过程中,未尽谨慎注意义务,存在医疗过失,其行为与患者术后出现甲状旁腺功能严重减退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,一审法院据此确认上诉人承担70%的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为此,市中级人民法院医院关于一审法院责任分担有误的上诉理由。但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方面,二审法院采信了上诉人的理由,酌情确定为2万元。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,但部分处理结果应予以纠正。
综合有关情况,二审法院最终确认韦女士的总损失为36.3万元,判决医院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赔偿韦女士各项经济损失25.4万余元。
目前,韦女士已经领到相关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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